(2017)豫088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逯会会与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为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会会,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逯会会,女,汉族,1993年10月5日出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住所地:沁阳市。逯会会与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为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逯会会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5105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之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又因村民小组组长已辞职,暂时没有领导负责人,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5105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