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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连科申请执行王化君、潘淑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科,王化君,潘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694号申请人执行人:王连科,男性,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化君,男性,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潘淑梅,女性,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王连科与王化君、潘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矫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