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袁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袁某某,商丘市花木兰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汉族,2008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理人:袁学业,男,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同上。系原告之父。原审被告:商丘市花木兰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市教委办公室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73552249。负责人:豆家亮,男,汉族,1950年8月25日出生,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某、原审被告商丘市花木兰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6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经原审法院2017年7月16日催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利民审 判 员 李念武代理审判员 宋德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段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