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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金平申请执行张永祥、杨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平,张永祥,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平,男,1972年6月11日生。被申请人张永祥,男,1971年11月11日生。被申请人杨喜,男,1972年11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2017)云2301执882号徐金平与张永祥、杨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841.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0)楚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何崇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