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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达贵、赣州市融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达贵,赣州市融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钟达贵,男,汉族,1978年8月1日生,住赣州市龙南县。被执行人赣州市融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桃源丽景11栋9-15号。法定代表人:罗国文,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钟达贵与被执行人赣州市融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丁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 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