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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忠厚与高良田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厚,高良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623号申请人李忠厚,男,195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良田,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良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良田向申请人李忠厚补偿2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0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高良田于2017年7月26日当天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忠厚赔偿款2000元,于2017年7月31日支付申请人李忠厚赔偿款18000元;二、被执行人高良田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1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贺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