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广兰与杨春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兰,杨春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兰,女,196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杨春立,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广兰与被执行人杨春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春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周寅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