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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延宾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延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催34号申请人:孙延宾,男,196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申请人孙延宾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24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7年4月20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8275353,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某2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某2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孙延宾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孙延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海明审判员  邵晓波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