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延宾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延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催34号申请人:孙延宾,男,196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申请人孙延宾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24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7年4月20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8275353,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某2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某2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孙延宾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孙延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海明审判员 邵晓波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