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剑与贵州省宏大种养殖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贵州省宏大种养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刘剑,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贵州省宏大种养殖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大方县瓢井镇小洞村。法定代表人朱善飞,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刘剑与贵州省宏大种养殖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省宏大种养殖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该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1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彭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