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终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徐嘉龙与曾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嘉龙,曾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94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嘉龙,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通辽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曾云山,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上诉人徐嘉龙与被上诉人曾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6)内058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嘉龙于2017年8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嘉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20.00元减半收取2110.00元由上诉人徐嘉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雁 北审 判 员 石 莹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包额尔敦必力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