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7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开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开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005号罪犯开平,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1370号刑事判决,认定开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予以追缴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15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开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未退违法所得。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开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违法所得,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开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