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30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振华与樊中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华,樊中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93号申请执行人:周振华,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第三师伽师总场。委托代理人:何平,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樊中立,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第三师伽师总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3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1日向被执行人樊中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樊中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中立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66868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4834.7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生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聂栋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