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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志勇,李梅英,赵章印,赵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机构代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志勇,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梅英,女,1979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赵章印,男,1962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赵翠霞,女,1973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志勇、李梅英、赵章印、赵翠霞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菏牡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志勇、李梅英、赵章印、赵翠霞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姜志勇、李梅英、赵章印、赵翠霞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姜志勇、李梅英、赵章印、赵翠霞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姜志勇、李梅英、赵章印、赵翠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姜志勇、李梅英、赵章印、赵翠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姜志勇、李梅英、赵章印、赵翠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菏牡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姜志勇、李梅英、赵章印、赵翠霞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姜志勇、李梅英、赵章印、赵翠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欧位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