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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柴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柴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4民初725号原告:朱某,男,汉族。被告:柴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原告朱某与被告柴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柴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9月6日起到偿还之日止按0.015元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农历1月26日,被告柴某因棉布商店急用钱,经过郭爱英介绍,向原告朱某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0.015元,并出具借条一支。后原告家里用钱,多次向二被告追要,可被告一拖再拖,拒不支付,故原告提出起诉,要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柴某、王某未提出书面答辩。审理中被告王某辨称,借款是事实,利息先后一共给付原告6300元。借款只能陆续归还,因债务较多,手里没钱,一时开不动。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1月26日,被告柴某经营的棉布商店急用钱,经过人介绍,被告柴某向原告朱某借款2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0.015元计算付息,被告柴某向原告朱某出具借条一支。被告借款后给付原告利息共6300元,到2016年9月6日以后的利息再未支付。后原告家里用钱,向二被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提出起诉。另查明,被告柴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综上所述,有庭审记录和借据为证,是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柴某向原告朱某借款2万元,约定按月利率0.015元付息,双方对此均予认可,双方借贷属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被告借贷关系属合法有效。现原告提出起诉要求被告还款,根据合同诚信原则,被告应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柴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故被告柴某、王某应对所借原告朱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有共同清还的义务。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柴某、王某归还原告朱某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月利率1.5分计算支付从2016年9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柴某、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日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柴某、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育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秦旭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