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马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5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57年8月18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冠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2015年1月1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6月5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冠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2014年12月5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马某,男,1964年11月25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冠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2015年1月9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女,1957年12月2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冠县户,系刘某之妻。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马某、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张某、马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被告人刘某、刘某打着劳务输出的名义在其开办的“刘某劳务输出”的门市办理各种资格证。徐海雪、徐海雷、徐海光等七人到“刘某劳务输出”处办理《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每人收取了800-900元不等的现金。经查,刘某和刘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没有办理《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资质和权限,仍然为他人办理资格证件,每个抽取200元左右的办证费,然后将办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剩余的现金交给张某;张某明知被告人马某没有办理《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资质和权限,仍然为他人办理资格证件,每个人留下50或者100元现金后交给马某,马某自己留下100元的办证费,然后交给河北省肥乡人董振月。经河北省邯郸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证实,上述七人在邯郸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未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张某、马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1年左右,被告人刘某明知郭金伟未经过电工专业技能培训,为牟取私利,仍以200元左右价格卖给郭金伟一本伪造的电工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马某、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马某犯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臣法 官 寄 语刘某、张某、马某、刘某: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你们的悔罪表现,念其初犯,依法给了你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希望你们能够珍惜。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要认真学法、懂法、守法,时刻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社会,面对人生,不断改造自己,充实自己,完善自己,做一个堂堂正正的男子汉。过去不代表现在,现在不代表将来,相信你们会用双手辛勤劳动,创造美好的未来,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回报社会的关爱之情。人生有许多起点,你只是在其中某一个起点起跑时摔了一跤,没有关系,站起来;为了你至爱的亲人和时刻关心你的朋友,鼓起勇气,朝着下一个目标继续奋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