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恢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守国、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国,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恢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守国,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同上。被执行人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39835-5,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中山路226号。法定代表人张洪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传宝,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现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菏开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开发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