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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与文帅兵、郭飞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文帅兵,郭飞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紫熠,女,200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阳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理人张斌杰,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阳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郑普杰,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安阳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执行张紫熠申请执行郑普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红审判员 :于风卫审判员 :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军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