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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青、黄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青,黄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方青,女,汉族,1989年5月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黄甫,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方青与被执行人黄甫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丁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 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