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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忠宏与陈军、葛传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宏,陈军,葛传珍,全椒县六镇镇赵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536号原告:周忠宏,男,1968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俤,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传珍,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全椒县。被告:全椒县六镇镇赵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全椒县六镇镇白酒街道。法定代表人:宇尔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周忠宏诉被告陈军、葛传珍、全椒县六镇镇X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店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周忠宏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忠宏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周忠宏负担。审判员  杨甫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