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冯耀华与胡轲、杨明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耀华,胡轲,杨明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民初172号原告:冯耀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9日,住内乡县。被告:胡轲,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2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杨明先,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12日,住址同上。原告冯耀华与被告胡轲、杨明先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耀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轲、杨明先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耀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42336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7月1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经清算,被告胡轲欠原告冯耀华炸药货款42336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双方于2015年7月17日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被告胡轲从2015年7月开始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冯耀华指定账户还款71000元。协议达成后,被告胡轲未履行义务。被告胡轲与被告杨明先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胡轲、杨明先缺席无答辩意见。原告冯耀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欠条及还款协议各一份,证实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共计42336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二被告缺席无质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被告胡轲、杨明先缺席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经算账,被告胡轲欠付原告冯耀华货款423360元。2015年7月17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上载明:“还款协议甲方冯耀华身份证号:乙方:胡轲身份证号:(1)乙方认可欠甲方人民币肆拾贰万叁仟叁佰陆拾元整,(423360元)(2)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截止2015年12月25日前,将所欠甲方欠款423360元整全部还清。(3)还款方式:乙方同意从2015年7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向甲方指定账户还款人民币柒万壹仟元整,(71000元)(4)此协议一式二份,为双方共同约定,如乙方违约有(应为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冯耀华乙方:胡轲2015年7月17日。”2015年7月18日,被告胡轲为原告冯耀华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南阳神威冯耀华人民币肆拾贰万叁仟叁佰陆拾元整.(423360元)整。欠款人:胡轲身份证:2015.7.18”。另查明,被告胡轲与被告杨明先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胡轲为原告冯耀华出具的欠条以及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确认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故原告冯耀华请求被告胡轲偿还欠款4233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欠款利息,因双方并无约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5年7月1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杨明先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杨明先应当对前述债务承担还款义务。被告胡轲、杨明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轲、杨明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耀华所欠货款42336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7月1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0元,保全费2650元,共计10300元,由被告胡轲、杨明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群审 判 员 秦峻潭人民陪审员 张燕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来刚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