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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执1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高武诉田彦广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武,田彦广,马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1127-1号申请执行人:高武,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田彦广,男,回族,1983年1月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马玉玲,女,回族,1983年7月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人高武与田彦广、马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州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昌州证经字第6902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32396元,未执行标的为1323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州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昌州证经字第6902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海 喜审 判 员 汪 卫 东代理审判员 木尔阿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