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2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春霞与张玉亭、郭丹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霞,张玉亭,郭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2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春霞,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后双岛村。被执行人张玉亭,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明珠。被执行人郭丹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丹霞名下的房产的查封。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丹霞名下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