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徐洪玉与车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玉,车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3民初285号原告:徐洪玉,女,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现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宏,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俊,女,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西城逸品小区2幢103室。负责人陈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权,该公司客服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新,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丹路28号。法定代表人房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洪玉与被告车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能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洪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宏、被告车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被告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盛能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洪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车俊、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丰盛能源公司赔偿我因房屋被污水侵泡而造成的损失15329元及评估费1225元。事实和理由:我购买了盐城市盐都区西城逸品花园26幢106室的房屋;车俊承租了陈林所有的、××于盐城市××区××花园××室的房屋;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为我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8月21日早晨,我发现家中房顶多处漏水,房间床、床上用品、被褥衣物、木地板及部分家具都被臭水浸湿。我就立即找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处理未果。后我拨打了110报警,经警察排查,是因我家被楼上206室房屋漏水所致,206室房屋厨房间下水道窨井至主楼之间的管道堵塞,管道内的污水从206室水槽溢出,后漏至下层我家吊顶。警察将我们通知到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办公室协商解决,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未能提供管道疏通记录,后也未给予答复。现因我要求车俊、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对我家进行赔偿被拒绝,故我向院提起诉讼。车俊辩称:我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按徐洪玉在诉状中诉称的事实,导致漏水的原因是由于26幢3单元厨房间主楼下水道与窨井之间公共管道堵塞,其原因是由于物业公司未按约定期限疏通管道而导致,我对此没有任何责任。徐洪玉放弃要求对楼上9户的诉讼请求,说明其认为楼上住户没有责任;物业公司是因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造成徐洪玉损失,而我与徐洪玉间没有合同关系,如徐洪玉主张我承担责任是因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徐洪玉的诉请存在矛盾,不应当在同一诉讼中进行。对于徐洪玉主张的损失中,卧室地板没有证据证明被损坏,故应当扣除评估报告中地板及相对应的保洁、垃圾清运费和鉴定费。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辩称:车俊将承租的居住房屋改为经营美容院,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对徐洪玉造成的财产损失存在直接过错。我公司在得到徐洪玉反映的情况后立即进行了现场疏通,疏通后确认管道堵塞是因为美容院将美容残物倒入下水道引起公共管道的堵塞,从而造成污水渗透至徐洪玉家中,故车俊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在我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我公司委托盐城市禹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7月、12月、2015年1月、6月、7月、12月等时间段,对包含徐洪玉所在楼房在内的楼房的室外排污管道进行了疏通,我公司已按约履行了相关物业服务工作,对徐洪玉房屋被污水侵泡而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过错,请求依法驳回徐洪玉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关于徐洪玉主张的各项损失中,没有证据证明地板受损,故该费用应当予以剔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系丰盛能源公司设立的、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系为盐城市盐都区西城逸品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徐洪玉系盐城市盐都区西城逸品花园26幢106室的房屋业主;2014年6月1日,车俊租赁盐城市盐都区西城逸品花园26幢206室的房屋用于经营美容院。2016年8月21日,徐洪玉发现其房屋顶部被楼上污水渗透造成室内装潢损坏。徐洪玉即向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反映,后报110处理。经排查,渗水原因系因楼上206室厨房间至主楼下水道与窨井之间公共管道堵塞而造成污水自206室厨房间水槽溢出,污水溢满206室地面后又渗透至106室房屋顶部。当日,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派人对窨井进行疏通后,发现有大量白色液体溢出,管道被疏通。后徐洪玉与车俊、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对相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徐洪玉遂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本院根据徐洪玉的申请委托江苏东诚亿土地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房屋的室内装潢受损部位的修复费用进行了价格评估,结论为:修复费用需15329元。徐洪玉为此支出评估费1225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徐洪玉不要求楼上九户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车俊自认其在经营美容院期间,污水是通过室内马桶、卫生间洗脸盆排放。经价格评估时现场勘查,徐洪玉室内顶部存在明显被污水浸透的痕迹,地板无明显损坏痕迹。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房屋因排污管道堵塞而致污水漫溢到被告车俊承租房屋室内,从而渗透至原告室内并造成室内财产的损害。因被告车俊承租居住性质的房屋从事经营性活动,其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又因原告房屋被污水渗透系因被告车俊在经营美容院期间其室内被污水漫溢所致,被告车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租赁使用的房屋的厨房间主楼管道堵塞的原因或与其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无关,故依法认定被告车俊系原告财物损坏的直接侵权人,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其认为其承租房屋漫溢污水系其他侵权人所致,其可另行行使追偿权利。被告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虽提供了委托他人对该小区内室外排污管道进行疏通证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对原告房屋所属排污管道及时进行疏通的事实与时间,故被告车俊租赁使用的房屋排污管道的堵塞不能排除系因被告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未及时有效疏通排污管道所致,故依法认定被告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对被告车俊租赁使用的房屋污水管道的堵塞亦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房屋因受污水浸泡而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被告车俊承担85%的赔偿责任,被告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因被告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系被告丰盛能源公司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被告丰盛能源公司盐城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应由丰盛能源公司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因其对其中的地板损坏的事实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对该部分损失依法予以剔除,结合评估报告,予以剔除5826.64元,认定其损失为9502.3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车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洪玉因房屋受污水漫溢而造成的财产损失8077元二、被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洪玉因房屋受污水漫溢而造成的财产损失1425.36元。三、驳回原告徐洪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元,评估费1225元,合计1693元,由原告徐洪玉负担643元,被告告车俊负担892.50元,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帐号:52×××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志坚审 判 员 陈星如人民陪审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管梦芸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