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学成、李卫红等与李满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成,李卫红,李满意,永城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顺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218号原告:张学成,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通许县。原告:李卫红,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通许县。系张学成之妻。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猛,通许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满意,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肇事司机。被告:永城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陈集镇政府院内。系肇事车辆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主。统一社会代码914114817850768991。法定代表人刘法元,经理。被告:永城市东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商丘市永城市西城区工业路东段路东。统一社会代码91411481556918570J。法定代表人许家秀,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商丘市文化路众志新世界住宅小区门面房。统一社会代码91411400783441442P。负责人张振东,总经理。原告张学成、李卫红与被告李满意、永城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顺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学成、李卫红于2017年8月5日以其尚未治疗终结且被告李满意已向其垫付部分医疗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成、李卫红撤回对被告李满意、永城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东顺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学成、李卫红承担。审判员 刘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郑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