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袁小惠、班秀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惠,班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718号申请执行人袁小惠,女,被执行人班秀林,女。申请执行人袁小惠与被执行人班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桂128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班秀林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袁小惠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718号。截止2017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袁小惠借款本金7000元(利息另计),负担就受理费25元;二、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班秀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查明,2017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袁小惠与被执行人班秀林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班秀林定于2017年7月28日前偿还给申请人2000元,2017年8月28日前再偿还给申请人2500元,2017年9月28日前偿还申请人余下的2500。所有利息双方确定为420元,由被执行人在最后一期还款时一起偿还。如被执行人不按期还款,申请人可以要求按原判决书执行。2.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3、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7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30日,被执行人班秀林已交款2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按协议履行义务。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剩余部分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7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土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韦厚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