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伟明、武汉德悦暧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明,武汉德悦暧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吴伟明,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武汉德悦暧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村福星惠誉星城第1幢1单元29层8、9号房。法定代表人郭安平,经理。申请执行人吴伟明依据本院(2016)鄂0103民初字3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德悦暧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6832.4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吴伟明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字3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