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艳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刑初273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艳军,男。2017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艳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利出庭支持���诉。被告人贾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与4日被告人贾艳军在龙居长乐村租住的樊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樊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随后贾艳军被樊某某等人送到龙居派出所。经查明贾艳军于2017年2月9日在张耿村李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600元。针对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贾艳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贾艳军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贾艳军趁租住在龙居镇长乐村的樊某某家无人,进入樊某某家中进行盗窃。在贾艳军进行盗窃时被樊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随后被告人贾艳军被樊某某送至龙居派出所。同时查明:2017年2月9日贾艳军来到张耿村李某某家,趁其家内无人,进入李某某家盗窃,将李某某放在床下柜子里面的2600元现金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2017年6月12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龙局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贾艳军盗窃罪一案的调查报告,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涉嫌盗窃罪。2、2017年2月13日李某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2017年2月11日下午5点多,家中的3500元丢失。3、2017年4月4日樊某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2017年4月4日14时许我和白贵威和安某某在地理干活时,看见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进入我们房里偷东西被我们三个人当场抓住。4、违法犯罪记录前科查询情况,证实贾艳军无违法犯罪记录。5、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龙居派出所出具到案经过,证实贾艳军的到案方式为群众扭送。6、2017年4月4日、4月5日、4月20日贾艳军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4月4日12时许,因为之前就有民警要逮我,我害怕不敢回家,每天就在外面转悠,今天我骑���转悠去了龙居镇长乐村村南的一户人家,我进到房里看到一个女人在,看了一下我就骑摩托车走了,我当时就在附近转悠,过了一会又去了这户人家。我看见门是开着的,我就进去了,我进入房间后发现床上靠墙边放了迷彩包个包包,然后我就把包包拿了过来,打开了包包。里面什么都没有我就没拿,但是我没翻衣服。然后过来几个人就把我逮住了。没有一会,民警就来了。我说民警要逮我,是因为2017年2月9日中午14时20分许(隔了两天你们民警到我家找我,找我那天是2017年2月12日),我骑电动车去我下耿村的大舅爸家,看见他家没人,我知道钥匙在哪放着,就进去了。从我大舅爸家偷了2600元。我去我大舅爸时,我没有告知他,我将偷走的1000元钱还账了,另外1600元自己花了。对我没有刑讯逼供,我所说都属实。7、2017年2月13日���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今天来派出所报案,我家中的3500元现金被盗。2017年2月12日下午5点,我从地里面干活回来听我隔壁的秀莲说2017年2月9日下午4时许,有一个口齿不清的人,半哑的人去过我家中,说自己是十里铺的,是我家亲戚,当时秀莲和李白任都在场,他们听完之后就走了。我就赶紧回家发现我放在床下面柜子里面的钱,5700元现金只剩2200元了,3500元现金被盗。8、2017年4月4日樊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7年4月4日12时许,我中午下班在我家吃饭,过了一会见到一个男人骑摩托来我家这边。骑摩托的男人一直在我家门口转悠,我就不要让他在这转悠,他就走了。过了半个小时。我见这个骑摩托的男人从长乐村方向又去了我们住的地方。我和我一起干活的两个人安某某(音)、白某某(音)就赶紧骑着电动三轮车往回赶���我们三个人回到家后,看见大门开着,我们进去就看见那个男人拿着上衣。我就赶紧报警了。其他两个人就将这个男子按到在我家外房门口。丢了什么东西我不清楚,放在床上的衣服和包被翻过了。这个男人骑了一辆红色的125摩托车,大概三十五六岁,身高170CM左右,偏瘦,皮肤较黑,左小腿绑了个棉布、走路有些跛脚,说话口吃不清。9、2017年4月4日安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认识樊某某,我和我妻子吴某某以及樊某某、白某某租住在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长乐村南滩地的民宅里一起农务干活。2017年4月4日12时许,我和我媳妇在房子西边说话、樊某某在旁边吃饭。过了一会,一个男人骑了辆摩托车就过来了。之后樊某某就让他走了。过了十分钟之后我们四个人就去地里干活了。大概过了二十分钟,樊某某说中午那个男人气摩托去我们住的房子那里。我就赶紧和樊某某、白某某(音)回我们住的地方,回家后,看见大门开着,就看见那个摩托车的男人站在床边,床上白某某的一个迷彩包双肩包被打开了。樊某某就出去报警了,我们两个人就把这个男人按在房间门口。这个男人骑了一辆红色的125摩托车,大概三十五六岁,身高170CM左右,偏瘦,皮肤较黑,左小腿绑了个棉布、走路有些跛脚,说话口吃不清。10、2017年4月4日白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认识樊某某。我和樊某某、安某某及其妻子吴某某四人租住在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长乐村南滩地的民宅里一起干农活。2017年4月4日14时许,我当时在我们房子东边地里干活,樊某某说那个骑摩托的男人又去了我们住的地方。我和樊某某、安某某就赶紧骑电动三轮车回去。回到家后,我们就看见大门开着,看见我房���门开着,进去后,就看见那个男人站在床边,我双肩包的拉链也被拉开了,我衣服里面有钱,还在翻我的衣服,。樊某某就出去报警了,我们两个人就把这个男人按住,不让他跑。我们没有和这个男人发生肢体冲突。这个男人骑了一辆红色的125摩托车,大概三十五六岁,身高170CM左右,偏瘦,皮肤较黑,左小腿绑了个棉布、走路有些跛脚,说话口吃不清。11、2017年4月4日杨某某的辨认笔录以及辨认身份证明,证实12张照片中12号就是贾艳军。12、2017年4月4日胡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2月9日15时许看见一个经常去李云某的家里半哑人去过李某某家。13、犯罪嫌疑人贾艳军入室盗窃说明照片4张。14、运城市公安局决字【2017】000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违法犯罪的嫌疑人贾艳军行政拘留十五日。15、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龙居镇派出所出具的侦查终结报告,证实被告人贾艳军涉嫌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证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据被告人基本情况、身份核查表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贾艳军的身份:贾艳军,男。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非法进入他人日常居住的场所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艳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贾艳军的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牛丽生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人民陪审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红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