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天功系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海泰天功系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96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泰天功系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国彤,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建成,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泰天功系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1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张君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