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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闻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346号原告:闻某,男,生于1991年6月15日,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刘某,女,生于1995年10月10日,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闻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闻某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贇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阿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