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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钟祥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伍于青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祥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伍于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祥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新美香大道21世纪花园C10栋。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俊斌,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立学,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伍于青,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再审申请人钟祥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伍于青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8民终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润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在再审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长输管道未从被申请人房屋下穿过的情况下,而拒绝查明管道是否从被申请人房屋地下穿越、是否导致其房屋受损的基本事实,就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是完全错误的。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具有测绘资质的湖北省钟祥市城乡规划设计院“钟祥华润燃气高压长输管线(文集段)定向穿越勘察现状图”证明长输管辖未经过被申请人房下,未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事实,但二审法院以没有“勘察鉴定”资质为由未予采信。二审法院对勘察鉴定资质的要求和凭空质疑湖北省钟祥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测绘方法的准确性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2.华润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鉴定申请,请求对华润公司所有的长输管道是否穿越伍于青房下及管道穿越与伍于青房屋开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二审法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属程序错误。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二审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只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理由正当,且待证事实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将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在案件终审判决之前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和考虑。本案基本事实并未查清,鉴定对案件事实查明有实质性的影响,法院应予以准许。3.再审申请人当初认为被申请人房屋受损是长输管道从其房屋底下穿越所致,对其损失理应赔偿,因此才达成和解协议,但事实真相是长输管道并未从其房屋底下穿越,其损失与再审申请人管道没有关系,确属重大误解。签订和解协议的前提既然不存在,和解协议自然应当予以撤销,不能执行。4.再审申请人尽管已经查清长输管道未从被申请人房屋底下穿越,但由于长输管道是再审申请人收购方钟祥市金烨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埋设,几经变更,也有很大的人员变动,相关管线埋设施工具体资料收购时并未移交再审申请人,且现有的管网安检技术也未达到准确定位管线的程度,才导致在签订和解协议前对于管道走向“心存疑虑”并要求进行鉴定未成,才会导致重大误解。如果再审申请人所有的管道与被申请人的房屋受损没有关系,却要求再审申请人按照所谓的和解协议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显失公正。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05年12月钟祥市金烨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天然气长输管道穿越湖北省钟祥市文集镇何埂村。2012年11月钟祥市金烨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华润公司。2014年,伍于青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文集镇××层砖混住宅楼开裂。经鉴定,该房屋为B级危房。伍于青认为其房屋开裂原因系华润公司输气管道从其宅基地处穿越所致,遂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及华润公司反映。2014年12月,伍于青向华润公司提交了《房屋安全鉴定书》。2015年3月31日,华润公司向伍于青出具了《关于长输管线穿越房屋基础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书认为伍于青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未说明房屋裂纹的产生原因与华润公司天然气管道穿越有何关联,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其方案有两个:方案一是伍于青房屋整体拆迁。其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拆迁安置补偿内容、标准给予计算补偿金额,没有补偿标准的,请第三方有鉴定和评估资质的单位,出具鉴定和评估报告,按鉴定和评估报告结果计算补偿金额。方案二是管道改迁。对于伍于青的房屋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裂纹做出是否由于天然气管道穿越所致的结论报告;报告结论是天然气管道穿越所致,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裂纹房屋给予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赔偿,并将赔偿金额及依据上报大区、集团审批。2015年5月14日,华润公司与伍于青签订房屋损害鉴定协议:双方约定共同申请文集镇政府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伍于青房屋损坏的原因进行鉴定;相关鉴定费用由华润公司承担,鉴定工作在鉴定费用取得一致后开展;鉴定过程中,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接触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当事人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调解程序终止,由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后,因故该鉴定未能进行。伍于青多次向政府相关机关反映、上访,并与华润公司多次发生纠纷。2016年1月8日,湖北省钟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持在伍于青家召开了现场协调会,质监站、造价站、燃气站、华润公司、祥劲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相关技术人员及文集镇镇长、镇委副书记、何埂村书记、伍于青及其妻子均参加了会议。华润公司与伍于青就伍于青房屋开裂问题签订了《和解协议》,由华润公司向伍于青支付37.824万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使用费、房屋维修补偿费、搬家费、误工费及过渡费等一揽子费用。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对上述协议条款内容无异议,认可,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胁迫、欺诈、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情况”。协议签订后,华润公司未按约定履行。2016年3月10日,伍于青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华润公司履行《和解协议》,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款37.824万元。2014年3月19日,华润公司投资人由上海华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润燃气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4月21日,华润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华润公司与伍于青于2016年1月8日签订的《和解协议》;2.本案诉讼费由伍于青承担。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鄂088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驳回钟祥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73元,由钟祥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华润公司不服,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鄂08民终4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973元,由钟祥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华润公司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与伍于青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二审法院对华润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是否属于程序错误。(一)关于华润公司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与伍于青签订的《和解协议》的问题。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从2015年3月31日华润公司出具给伍于青的《关于长输管线穿越房屋基础的处理意见》及双方签订的《房屋损害鉴定协议》来看,华润公司在签订《和解协议》之前对案涉长输管道是否穿越伍于青房下及管道穿越与伍于青房屋开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肯定,还就此申请组织过鉴定,后因鉴定费票据及伍于青邻居担心打孔对其房屋造成损害进而阻挠等原因致鉴定未能进行。华润公司在自称不能确定案涉长输管道是否穿越伍于青房下及管道穿越与伍于青房屋开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仍与伍于青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协议系经政府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协调,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对上述协议条款内容无异议、认可,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胁迫、欺诈、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情况”。华润公司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1月8日签订《和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情形,其现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和解协议》,没有事实依据,故华润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二审法院对华润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是否属于程序错误的问题。华润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对案涉长输管道是否穿越伍于青房下及管道穿越与伍于青房屋开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鉴定结论对本案的事实查明和实体处理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众所周知,天然气管道具有其特殊性,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修,清楚管道铺设的具体位置为华润公司的职责,保存管道铺设设计图纸及铺设线路图为基本要求,华润公司对铺设的长输管道是否穿越伍于青房下应当知道。华润公司以公司变更和人员变动为由声称相关管线埋设施工具体资料在收购时并未移交,故其在误以为案涉长输管道从伍于青房屋底下穿越的情况下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属重大误解,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也不符合常理。故鉴定结论并不能证明华润公司在2016年1月8日签订《和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二审法院对于华润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华润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华润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祥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邬文俊审判员  龚 璟审判员  周 杏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唐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