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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1、陈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167号原告:潘某,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韬,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1,女,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陈某2,男,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长  程效涛审 判 员  陈贺海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