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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6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南飞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飞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452号原告河南飞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椹涧乡椹涧街75号。法定代表人冯书中,执行懂事。委托代理人王帅、李嘉欣,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国玲、赵乐千,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飞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原被告约定了仲裁协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原告提交的通用航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条款显示,原被告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且原告未对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飞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76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