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贾永杰与张掖市甘州区金禾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杰,张掖市甘州区金禾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76号原告:贾永杰,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金禾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三闸镇三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沈金龙,该该公司经理。原告贾永杰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金禾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禾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永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禾合作社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贾永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药材种植款72000元,承担违约金14148元,合计86148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种植中药材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种植8亩中药材,被告以每亩12000元的最低保护价收购,种子及技术由被告提供。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积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根据被告的技术要求种植、管理直至采摘收购。被告收购至今仅偿付种植款24000元,对剩余种植款一直未付,故提起诉讼。被告金禾合作社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日,原告贾永杰作为乙方,被告金禾合作社作为甲方,双方签订《订单农业种植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有偿向乙方提供优质药用植物种子或幼苗。种子款及技术服务费每亩5000元,签约时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乙方种植收获的所有药材成果(药材种子、根茎花)由甲方全部负责收购......。合格作物的收购价格以甲方当年在本市区域内所签约的所有同品系种植户的平均产值为亩产定量,每亩计价12000元支付......。乙方的种植面积为8亩。适时采收(摘)后,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将所种植的合格成果采收完毕,并向甲方完成实际交售。甲方无正当理由长时间(采收15天后)不积极履行收购义务时,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期间的保管费用(按一人误工给付)。收购结束后......甲方自收购日起一月内全额履行价款支付义务,若有延迟,按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迟延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给被告交付了种子款及技术服务费4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被告为其提供中药材种子,并进行了技术指导。2015年10月,被告金禾合作社对原告种植的药材进行收购,期间仅支付药材款24000元,对剩余药材款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订单农业种植合同》、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种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种子款及技术服务费交付被告,并种植了8亩中药材。待中药材成熟被告收购后但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扣除被告公司已付的药材款24000元外,剩余72000元被告金禾合作社应当依法予以支付。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采收完种植成果后不及时付款,已属违约。因双方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约定的比例承担迟延付款期间的违约金,经审查,原告主张违约金14148元数额适当,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禾中药材公司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金禾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原告贾永杰支付药材款72000元、违约金14148元,合计861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354元,由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金禾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向原告退还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小芳审 判 员 曾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育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