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7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利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217号罪犯陈利,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惠中法刑一初字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115960.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47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佛中法刑执字第7238号、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2552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陈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民事赔偿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