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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得辉与辉县市清泉洗涤保洁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得辉,辉县市清泉洗涤保洁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742号申请人申得辉,男,198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辉县市清泉洗涤保洁中心,住所地辉县市。经营者陈娟娟,该中心负责人。申得辉申请执行辉县市清泉洗涤保洁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平东旺依据生效的(2017)豫07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清泉洗涤保洁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得辉赔偿款53504.6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72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辉县市清泉洗涤保洁给付申请人现金40000元。余款申得辉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7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郎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