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永新、姜金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新,姜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525号申请执行人马永新,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姜金英,女,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姜金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姜金英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相当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姜金英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刘立新书记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