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5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朱本节与吴丽钦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本节,吴丽钦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1033号原告:朱本节,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身份证明350111197007080493。被告:吴丽钦,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告朱本节与被告吴丽钦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朱本节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本节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本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朱本节负担。审判员 黄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林启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