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王树新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王树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法定代表人:胡晓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云德,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良,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新,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霞,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树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2305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港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筑港公司登记注册地系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且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一致,故本案应由筑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王树新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树新起诉称,��筑港公司在天津市地铁××号线施工过程中,没有对王树新的房屋采取保护措施,导致其房屋出现裂纹、地基下沉、倾斜、冒水等损害,故要求筑港公司修理、重做,恢复原状等。王树新与筑港公司之间系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筑港公司的施工地在天津市××区,王树新受损房屋的所在地亦坐落于天津市××区,即侵权行为地在天津市××区,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筑港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李会芝审判员 强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吕守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