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4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767号原告: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谢秋公路以东新未庄,组织机构代码77435141-0。法定代表人:马洪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阳杨,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石化轻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525898883。法定代表人:赵旱雨。原告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