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3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沙河市暖家园热力有限公司、邢台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河市暖家园热力有限公司,邢台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沙河市暖家园热力有限公司,男,住所地沙河市。法定代表人:张合印。被执行人邢台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刘玉青。申请执行人沙河市暖家园热力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邢台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邢台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档案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