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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志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志强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087号罪犯罗志强,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包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志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10000元、部分违法所得3000元均已收缴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罗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件,但违法所得未全部退赔,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