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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方浩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门道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方浩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门道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方浩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李花,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门道口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史树生,主任。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方浩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门道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8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张君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