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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石忠献与张克信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忠献,张克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117号原告:石忠献,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张克信,男,1947年12月25日,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原告石忠献诉被告张克信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石忠献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忠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忠献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忠献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翼飞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李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