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7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胡志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志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207号罪犯胡志平,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志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53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该院又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4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一年五个月。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25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志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胡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志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