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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虞锋、迈哈马杜•迪亚瓦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虞锋,迈哈马杜•迪亚瓦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沈虞锋,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迈哈马杜•迪亚瓦拉(MAHAMADOUDIAWARA),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马里共和国人,经商,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虞锋与被执行人迈哈马杜·迪亚瓦拉(MAHAMADOUDIAWAR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金子丰执 行 员 刘苏英执 行 员 陈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