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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周口康福食品有限公司、李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口康福食品有限公司,李新,夏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周口康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付井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7578163-8法定代表人:巩子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新,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夏红丽,女,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周口康福食品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李新、夏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行为:1、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2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6月8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李新、夏红丽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4、2017年6月7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李新、夏红丽的房产登记;5、2017年3月20日向李新、夏红丽所在的基层组织进行财产调查;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4执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天义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顾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宝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