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第1677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男,1985年8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526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某至今未履行,故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某某所有的豫E×××X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郭某某可以管理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隐藏、变卖,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