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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被执行人: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陈某与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李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唐某的付款责任承担民事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2元由被告唐某、李某某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000元及利息632元(计算至2017年8月5日)、案件受理费42元。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372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