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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武汉市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武汉市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43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临空经济产业示范园川龙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某2,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环罚字[2016]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以(2016)鄂0116行审248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7日自动履行了处罚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的权利已经实现,本案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的陂环罚字[2016]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