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1执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申请执行邓小维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刘淑华,邓小维,丁金友,赵鸿博,肖鑫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2055号申请人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住齐齐哈尔铁峰区龙华路158-2。法定代表人董辉。被执行人:刘淑华,女性,汉族,1959年1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邓小维,女性,汉族,1984年12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丁金友,男性,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赵鸿博,男性,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肖鑫鑫,男性,汉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与刘淑华、邓小维、丁金友、赵鸿博、肖鑫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矫 健 来源: